第一条 为更好地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彰显我院班级心理委员的精神风貌,激励各班心理委员更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经院团委决定,每学年度在全院各班心理委员中评选出“优秀心理委员”,作为单项奖项纳入院级进行表彰鼓励。
第二条 优秀心理委员推荐名单由院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评选,上报团委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评选对象必须是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通过本学年注册取得学籍的班级心理委员。
第四条 “优秀心理委员”荣誉称号的设置与说明
荣誉称号 |
推荐比例 |
说明 |
优秀心理委员 |
全院班级心理委员10% |
学生个人单项荣誉称号 |
第五条 学院在当年新生开学典礼大会上为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获奖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优秀心理委员”评选条件
(一)符合《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第八条一、四、五款;
(二)积极配合本班班委和团支部完成院团委和学生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时参加院心理咨询中心举办的心理骨干学习培训;
(四)积极协助班主任和班团干部,密切关注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认真做好本班同学之间的同伴咨询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报告院心理咨询中心;
(五)团结带领本班同学,积极参加院心理咨询中心及大学生心理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严格遵守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自觉为同学们保密,不泄漏心理咨询的有关信息;
(七)密切配合心理咨询中心老师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专题讲座和心理健康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心理咨询中心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八)担任心理协会骨干者优先;
(九)积极参加心理协会日常活动,准时参加心理委员会议。
第七条 “优秀心理委员”评定程序
(一)由各班心理委员提出申请,交各系心理协会;
(二)各系心协分会对每位申请人在本学年度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连同申请书一同上交心理咨询中心;
(三)心理咨询中心依据本办法,结合分会考核情况,确定推荐名单,上报院团委审核;
(四)由院团委审定最终受表彰的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院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