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在全省高校建立班级心理保健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7   作者:心理中心

  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索创建学生互助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高校建立班级心理保健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与聘用

  班级心理保健员是指从各班级中聘任、协助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的班级委员会委员,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最基层的工作者。班级心理保健员按如下程序进行选拔与聘用:

  1、班级心理保健员由学生自愿申请、所在班的辅导员推荐产生35名候选人,也可按班级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产生35名候选人。

    2、推荐的班级心理保健员候选人,由校心理咨询中心统一组织面试,最终在每个班级中产生1名班级心理保健员。

  3、班级心理保健员由校心理咨询中心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学生工作处或校心理咨询中心颁发班级心理保健员聘书。

  4、班级心理保健员在聘用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应及时向所在班辅导员说明情况,报校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并按相关规定重新选拔和聘用1名班级心理保健员。

  二、工作职责

   ,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必须按时参加校心理咨询中心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及相关心理健康教育的讲座,及时传达“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心理咨询中心发布的相关心理健康教育信息。

  2、积极主动学习有关心理健康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及业务水平。

  3、关注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辅导员或校心理咨询中心反馈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信息,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4、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活动,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培训心理调试的技能,认识与识别心理异常现象,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和心理素质。

  5、当出现紧急突发的心理危机事件时,应及时向辅导员或校心理咨询中心反映,并积极配合学校、院系及校心理咨询中心做好危机干预工作。

  

三、管理与考核

  班级心理保健员归班级委员会管理。每学期末根据各班级心理保健员的实际工作,对照班级心理保健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校心理咨询中心组织,各班班委具体实施。

  班级心理保健员作为班级委员会委员,参照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及评优。

四、其它要求

 建立班级心理保健员制度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适时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援助、及时发现和化解大学生心理危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将产生积极作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按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在今年620日之前基本建立完成班级心理保健员制度,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做法请及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

                                         江西省教育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