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人员保密原则

发布时间:2015-06-29   作者:思政部

心理咨询人员保密原则



  1、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工作者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人员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